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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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鲜鲜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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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873-58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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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10 |
2 |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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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87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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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2 |
3 |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劳承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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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87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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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2 |
4 |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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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8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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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2 |
5 |
深圳市鑫蓝光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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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0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蓝光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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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7 |
6 |
三亚越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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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8民初8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越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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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30 |
7 |
刘鹏、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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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95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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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7 |
8 |
珠海市海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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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6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海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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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3 |
9 |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供销社、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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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8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供销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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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1-01 |
10 |
深圳市嘉宝成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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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嘉宝成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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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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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888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873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780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742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7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714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6 | (2021)粤0305执70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7 | (2021)粤0305执695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3 | 详情 |
8 | (2021)粤0305执693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3 | 详情 |
9 | (2021)粤0305执688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10 | (2021)粤0305执563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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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25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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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256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蔡海霞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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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56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海霞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8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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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05执1565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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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65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冯小凤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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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51号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小凤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643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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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0305执1565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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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65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吴伟玲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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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50号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伟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643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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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4 |
(2021)粤0305执1539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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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94号 | - |
原告- 劳承强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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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94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劳承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58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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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5 |
(2021)粤0305执1541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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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411号 | - |
原告- 张红春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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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411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红春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586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4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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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6 |
(2021)粤0305执1524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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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24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蔡海霞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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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42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海霞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50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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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7 |
(2021)粤0305执1538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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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87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李刍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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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87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刍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643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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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8 |
(2021)粤0305执1476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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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768号 | - |
原告- 安鑫宁(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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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768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鑫宁(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5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7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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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9 |
(2021)粤0305民初10483-104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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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483-1048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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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483-10487号之二黄伟军、曹东英、付飞泉、谢芬、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黄伟军、曹东英、付飞泉、谢芬、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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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10 |
(2021)粤0305执1404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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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043号 | - |
原告- 深圳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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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043号之一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25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0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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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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