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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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24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曾沃泉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杨志文 杨文伟 刘志峰 林观贵 刘志勇 杨福祥 第三人- 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 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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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2 | -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曾沃泉 被告- 杨志文 杨文伟 刘志峰 林观贵 刘志勇 杨福祥 第三人- 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 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宇奥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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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08-27 |
| 3 |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24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曾沃泉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杨志文 杨文伟 刘志峰 林观贵 刘志勇 杨福祥 第三人- 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 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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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12-28 |
| 4 |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24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曾沃泉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杨志文 杨文伟 刘志峰 林观贵 刘志勇 杨福祥 第三人- 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 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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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10-2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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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610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曾沃泉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杨志文 杨文伟 刘志峰 林观贵 刘志勇 杨福祥 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 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宇奥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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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文、杨文伟、刘志峰、林观贵、刘志勇、杨福祥、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宇奥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沃泉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杨志文、杨文伟、刘志峰、林观贵、刘志勇、杨福祥,第三人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工贸公司、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宇奥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高奔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19)粤040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曾沃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曾沃泉上诉请求:一、请求将(2019)粤040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为:被上诉人杨志文、杨文伟、林观贵、刘志勇、刘志峰、杨福祥对(2005)珠中法执恢字第528-1号之十民事裁定确定的珠海星华园房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撤销(2019)粤040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2005)珠中法执字第528号执行案项下的珠海中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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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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