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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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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秀路24号前海HOP国际海湾都市综合体中兴酒店一层103号房、20层2001号、2002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62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4

    法律诉讼6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张顺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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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18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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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7-05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路云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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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145、11148、11152、11154、11157、11158、11160-11166、11168、11170-11173、11175、11177、11179、11181、11185-11186、11188、11192-11197、11206、11207、11209、11211-11220、11222、11224、11225、11231、11234、11237、1124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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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9
    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陈晓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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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34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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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6-09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毛武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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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16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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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30
    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欧玉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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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14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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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30
    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吴明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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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249-11251、11257、11259、11261、11273、11275-11277、11281、11286-11287、11290-11291、11293、11296、11301-11303、11307、11309-11311、11321、11331、11334、11338-11341、11348、11352、1135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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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9
    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周希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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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17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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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9
    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赵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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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22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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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9
    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黄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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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24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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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9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黄细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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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1330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黄细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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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6-0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深仲裁字第40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曾长青 魏桂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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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51 2020-11-19
    2 (2018)粤0307财保243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高明月 官雯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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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2349号财产分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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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23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景旺成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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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2349号张东梅、林益丰、深圳市景旺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东梅、林益丰、深圳市景旺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4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328899.18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张东梅、林益丰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东路集信名城20栋2单元5A房(不动产证号:5000459591)各50%的份额、被执行人林益丰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东路集信名城20栋2单元20A房【不动产证号:5000459593号】,分别得拍卖款6239192.1元、6302334.52元,共计12541526.62元。其中,被执行人张东梅名下抵押房产被处置后的所得金额为3119596.05元。同时,本院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参与分配文书。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系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本案申请执行人核算,其应受偿金额为8974005.55元。本案执行费72270.03元、司法拍卖辅助费用2000元应当作为共益费用先行扣除。同时,被执行人林益丰以名下唯一住房被处置为由,申请保留租金,本院决定保留人民币57600元。因被执行人张东梅系本案主债务人,其名下房产被处置后所得金额3119596.05元现行偿还抵押债券。在扣除前述款项后,本案剩余可供分配的执行款为被执行人林益丰名下房产所得金额,为3433651.04元。本院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全部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因被执行人张东梅、林益丰名下财产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将按照各债权本金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本金总额比例作出分配方案(分配清单详见附表)。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财产分配方案。如相关当事人对前述分配方案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分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附:涉案款项分配表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附表:序号案号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各标的占总标的比例可分配金额(人民币)1(2019)粤0304执33226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5080号民事判决徐育华林益丰500268.61元4.18%143393.38元2(2019)粤0306执14099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099号民事判决王小铁林益丰8849000元73.87%2536413.45元4(2019)粤0306执21917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506号民事调解书王建政张冬梅、林益丰2630000元21.95%753844.21元受偿比例3433651.04元/11979268.61元≈28.66%总计11979268.61元100%3433651.04元注:联系人:赵业雷、程儒联系电话:0755-83535336、835351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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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2

    (2021)粤03执56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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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60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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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05号之一余亚梅、文婉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3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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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3

    (2021)粤03执恢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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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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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73号之一官雯妹: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官雯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官雯妹名下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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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4

    (2021)粤03执异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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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4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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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472号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强制处分被执行人马凌霏名下的相关房产以清偿债务。案外人范真溯对此不服,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472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472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范真溯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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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5

    (2021)粤03执3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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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6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冯晓 王燕 深圳市鑫德绅服装有限公司 冯晓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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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66号之一深圳市鑫德绅服装有限公司、王燕、冯晓、冯晓霞: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德绅服装有限公司、王燕、冯晓、冯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7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深圳市保税区福强路银泰苑2号楼12-13A【不动产证号:3000711889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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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6

    (2021)粤03执329号(2021)粤03执32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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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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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29号之一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6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凌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7E、7F、7G、7H房产【不动产证号分别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1368、0129889、0130203、0129807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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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7

    (2021)粤03执恢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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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官雯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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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73号官雯妹: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官雯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执恢73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7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命令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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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8

    (2021)粤0306执恢6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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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恢6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魏桂兰 曾长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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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668号曾长青、魏桂兰: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40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6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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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9

    (2021)粤03执3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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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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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29号深圳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凌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66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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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10

    (2021)粤03执3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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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深圳市鑫德绅服装有限公司 王燕 冯晓霞 冯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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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66号深圳市鑫德绅服装有限公司、王燕、冯晓、冯晓霞: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73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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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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