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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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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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117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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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8-03 |
2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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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3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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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5-29 |
3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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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837号 | - |
申请人-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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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30 |
4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李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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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31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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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4-26 |
5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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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09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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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9-02-13 |
6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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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2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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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9-01-23 |
7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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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566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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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9-01 | 2021-02-26 |
8 |
深圳市钻石年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凤凰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凤凰楼美食会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凤凰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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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06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钻石年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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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0 | 2018-09-11 |
9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东营心动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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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89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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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12-31 |
10 |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东营心动广告有限公司、杜宜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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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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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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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汉 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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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30 |
2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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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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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4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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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5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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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6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鑫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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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7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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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8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雅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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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9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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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10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汉 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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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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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453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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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3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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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351号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案涉《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及《物业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037645.52元(以月租金人民币222426.1元为基数按月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止,应计至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送鲜风费、水电费等费用人民币195050.6元(其中,管理费人民币82126.56元、空调费及送鲜风费人民币106080.14元、水电费人民币6843.9元;前述各项费用以合同约定金额为基数,按月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止,应计至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的违约金人民币235693.28元(以逾期交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止,应计至租金等各项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5、判令两被告就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中恋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44852.2元;7、判令原告有权处置租赁房屋内遗留物品;8、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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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2 |
(2017)粤0304民初5096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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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096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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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0967号之一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50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就长盛大厦510-531、长兴大厦B座1005、1008、1101A、1108、1201、1203、1204、1206、2103、2203、2208B、2312、2503、2505、2506B、2702A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2017年5月11日就长兴大厦B座1402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二、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36119.5元;三、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及空调费321871.36元、电费2703.96元、水费855元;四、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6日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的违约金(其中逾期支付4月份应付租金及各项费用的违约金以366183.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支付5月份应付款项的违约金以482247.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5月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支付6月份应付款项的违约金以482239.5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支付7月份应付款项的违约金以482094.6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支付8月1日-8月16日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的违约金以24878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开始计算;上述违约金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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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3 |
(2017)粤0304民初512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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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于鹏 唐建楠 谢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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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299号之一谢铁、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鹏、唐建楠、谢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5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房费、餐饮费90998.19元;二、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庭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分别以25796.19元、41063元、19916元、4223元为计算基数,分别从2017年5月3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22日、2017年8月31日起算,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负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23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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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4 |
(2017)粤0304民初101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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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19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汉 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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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194号肖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1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7年9月18日解除;二、被告肖汉、被告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以及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水电费共计102153.18元;三、被告肖汉、被告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以及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水电费的违约金(其中逾期支付2016年11月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的违约金以19674.78元为计算基数;逾期支付2016年12月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的违约金以19669.74元为计算基数;逾期支付2017年1月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的违约金以20968.56元为计算基数;逾期支付2017年2月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的违约金以20942.1元为计算基数;逾期支付2017年3月租金、管理费、空调费的违约金以20898为计算基数,均自当月6日起开始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四、被告广州百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二、三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佰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肖汉和被告深圳佰润公司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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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
5 |
(2017)粤0304民初51305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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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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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5号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就长兴大厦B座808A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2、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共计人民币48302.91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246.71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为人民币53549.61元。4、判决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个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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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6 |
(2017)粤0304民初51306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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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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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6号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就长兴大厦B座808B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2、判决被告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共计人民币85444.16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9280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为人民币94724.16元。4、判决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个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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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7 |
(2017)粤0304民初51307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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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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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7号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就长兴大厦B座1405、1406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2、判决被告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97196.93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8376.23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为人民币215573.16元。4、判决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个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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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8 |
(2017)粤0304民初51301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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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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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1号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就长兴大厦B座701B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2、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共计人民币44464.69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4829.26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为人民币49293.95元。4、判决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个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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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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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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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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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0号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就长兴大厦B座701A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2、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共计人民币81846.72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8890.66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为人民币90737.38元;4、判决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各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个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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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10 |
(2017)粤0304,民初513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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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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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302号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就长兴大厦B座708房屋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8月16日解除;2、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8月16日拖欠的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共计人民币90808.97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9847.11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为人民币100656.09元。4、判决被告广东翼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个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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