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7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86号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25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12 |
2 |
(2021)粤0307民初21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86号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长峰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胜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18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10时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1-04-26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