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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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应急罚〔2019〕258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16日对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有从业人员5人,至2019年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负责人(杨东旭)2018年未参加安全再培训,且生产车间内铣床等金属外壳设备未接地,不符合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的国家标准规定。2019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24日依法向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慈溪市东润特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条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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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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