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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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蜀秦、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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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执20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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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9 |
2 |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选志、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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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执2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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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3 |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光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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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执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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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29 |
4 |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琼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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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民终8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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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7-01 |
5 |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清云、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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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执19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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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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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盈泽丰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宇昂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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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997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成都盈泽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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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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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涛;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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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执恢3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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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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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梅、代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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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民初3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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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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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木古乡大园子油橄榄专业合作社、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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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25民初279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会理县木古乡大园子油橄榄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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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14 |
10 |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柯宏、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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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民初34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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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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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英芝、张旭、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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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29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英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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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2982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英芝、张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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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2 |
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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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6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凉山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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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638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凉山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8993500元及相应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凉山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55元,减半收取计37377.50元,由被告凉山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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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3 |
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宇、张清艳、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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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01民初27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宇 张清艳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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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2755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宇、张清艳、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宇、张清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给付截止2018年12月12日所欠应收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230397.50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被告周宇、张清艳应支付利息,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支付至给付完毕止;被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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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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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作琼、蒙文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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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01民初2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作琼 蒙文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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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2753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作琼、蒙文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作琼、蒙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644.27元、截止2018年11月5日的逾期罚息87824.68元、逾期复息25037.02元,合计251505.97元,2018年11月6日之后的逾期罚息、逾期复息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为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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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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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727号上诉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第三人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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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7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被上诉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 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 当事人-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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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你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07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设的06010371000000378号账户内冻结的19304995元享有质权,并停止对前述19304995元资金的执行;三、驳回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30元,共计137730元,由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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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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