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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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卫公罚【2019】105号 | 金华市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你公司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6-20件,罚款600-1500”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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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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