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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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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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24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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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8-19 |
2 |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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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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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12-11 |
3 |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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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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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2019-05-29 |
4 |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创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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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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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 2016-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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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亚创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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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6-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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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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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 王强 张桂林 蔡福清 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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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清: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王强、张桂林、蔡福清、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7365.98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375488.91元;从2018年8月1日起以3257365.9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对归属于被告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现有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强、张桂林、蔡福清、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之外,对被告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5862.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0862.84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王强、张桂林、蔡福清、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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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2 |
(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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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7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嘉仪商贸有限公司 王强 张桂林 蔡福清 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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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王强、张桂林、蔡福清、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嘉仪商贸有限公司、王强、张桂林、蔡福清、北京华亿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斯豪普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沁京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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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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