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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生信托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1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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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异181号 公证债权文书

    异议人-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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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4-07
    2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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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异178号 公证债权文书

    异议人-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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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4-06
    3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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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异182号 公证债权文书

    异议人-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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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4-06
    4

    朱新礼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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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3执异498号 -

    申请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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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11-04
    5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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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执36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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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7-03 2018-07-13
    6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罗某、赵洁红、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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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执复47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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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1 2018-05-29
    7

    赵洁红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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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8执异189号 公证债权文书

    异议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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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3-05 2018-07-03
    8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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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京01财保71号 -

    申请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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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0 2017-12-29

    法院公告1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1民初17314号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谢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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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02 2019-10-20
    2 -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曹晗 谢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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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64 2019-04-16
    3 (2018)京0101民初17314号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谢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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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77 2019-04-16
    4 (2018)京0101民初17706号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黄洁慧 陈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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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35 2019-02-24
    5 (2018)京02民初1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树清 李香娃 第三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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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17 2019-01-15
    6 (2018)京0101民初17708号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周娟 吴振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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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15 2019-01-13
    7 -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谢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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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8 -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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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23 2018-09-27
    9 -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吴振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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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8-09-22
    10 (2017)京02民初30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新光 第三人- 海南金润不动产有限公司 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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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73 2018-08-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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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77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当事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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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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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2

    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讼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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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民初3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牛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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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民初35号,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二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2.请求判令解除出质人为被告一与质权人为被告二的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500万股股票的质押登记,并确认被告二对于上述股票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回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80万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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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5
    3

    (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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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77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当事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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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16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四川圣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其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改判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在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日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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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1
    4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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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122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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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判决,因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四川圣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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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5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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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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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82万元(其中本金债权12,000万元、利息债权1082万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二、针对前述债务,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6721.3333万元范围内、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360.666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正、易兴旺在11,662.31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2013-MSDY-82-3”号、“2013-MSDY-82-5”号《股权质押合同》项下郑正、易兴旺分别质押的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3.1%、10.5%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郑正、易兴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上述债权并行使权利。本案受理费695,900元,由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共同负担,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463,933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231,967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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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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