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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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曾治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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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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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曾治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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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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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曾治兵、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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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治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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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与曾治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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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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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赵必勤与肖剑、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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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必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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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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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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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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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号罗素秋:本院受理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张发联、张家彪、张自力、雷绍英、蔡刚强、刘伟康、罗素秋、刘国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4529元,由申请再审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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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2 |
2 |
(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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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号 | - |
原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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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号刘国兵:本院受理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张发联、张家彪、张自力、雷绍英、蔡刚强、刘伟康、罗素秋、刘国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4529元,由申请再审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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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
3 |
(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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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赵美仪 李胜好 赵必勤 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 赵淑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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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3号肖剑:本院受理的赵必勤、李胜好、赵美仪、赵淑仪、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诉肖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肖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李胜好、赵美仪、赵淑仪分别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36519元、67132.80元、72727.20元;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606元,由上诉人赵必勤负担3311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肖剑共同负担1295元;二审受理费7135元,由上诉人赵必勤负担5000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的士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肖剑共同负担2135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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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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