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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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一稽罚[2019]29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本次检查是按照总局下发的股票转让线索进行的定向检查,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控股)持有的“精工钢构”系2003年11月13日借壳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取得的是非流通股法人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无法进行挂牌交易。2005年11月7日,《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布。公告确定复牌日为2005年11月10日,复牌日开盘价为每股9.08元,你公司持有精工钢构(600496)原始股54616829股,为精工钢构控股股东,禁售期二年,限售一年,二年禁售期中有一次送转股,至2007年11月10日持有81925243股,2008年11月10日持有122887864股。你公司于2010年7月以人民币70246591.10元自二级市场购入精工钢构(600496)股票7,739,289股。2005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共有9次分红派息和4次送、转增股,增持,送、转股后止2015年5月21日你公司持有“精工钢构”股票431069604股。2015年5月25日你公司从二级市场以9.6元/股减持“精工钢构”(600496)股票共6600万股,收到处置股票款共633,600,000.00元。减持后精工控股还持有”精工钢构”股票365069604股。你公司2015年5月25日通过浙商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共出售“精工钢构”(代码600496)股票6600万股,收到处置股票款63360万元。与总局下发的线索信息一致。你公司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按查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0.6倍处以罚款,计163201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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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详情 |
2 | 绍柯地税稽罚[2017]46号 |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
本次检查是按照总局下发的股票转让线索进行的定向检查,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控股)股持有的“精工钢构”系2003年11月13日借壳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取得的是非流通股法人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无法进行挂牌交易。2005年11月7日,《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布。公告确定复牌日为2005年11月10日,复牌日开盘价为每股9.08元,你公司持有精工钢构(600496)原始股54616829股,为精工钢构控股股东,禁售期二年,限售一年,二年禁售期中有一次送转股,限售期中有一次送转股,至2007年11月10日持有81925243股,2008年11月10日持有122887864股。你公司于2010年7月以人民币70246591.10元自二级市场购入精工钢构(600496)股票7,739,289股。2005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共有9次分红派息和4次送、转增股,增持,送、转股后止2015年5月21日你公司有“精工钢构”股票431069604股。2015年5月25日你公司从二级市场以9.6元/股减持“精工钢构”(600496)股票共6600万股,收到处置股票款共633,600,000.00元。减持后你公司还持有“精工钢构”股票365069604股。你公司2015年5月25日通过浙商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共出售“精工钢构”(代码600496)股票6600万股,收到处置股票款63360万元。与总局下发的线索信息一致。你公司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按规定追缴税款。于2017年04月11日至2017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2014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查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0.6倍处以罚款,计163201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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