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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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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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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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伟宇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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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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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55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建安钢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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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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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307徐建华与武汉市兴达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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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徐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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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建华、武汉市兴达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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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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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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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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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颜学连与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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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颜学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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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安金平与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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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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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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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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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金平与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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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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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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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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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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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费62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8876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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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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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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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建筑机械租赁费人民币62400元并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8876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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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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