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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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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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86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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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7-19 |
2 |
朱兰珠、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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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91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朱兰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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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19 |
3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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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8258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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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02 |
4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玉霞、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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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83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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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04 |
5 |
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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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38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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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1 |
6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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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82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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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04 |
7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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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5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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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02 |
8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仍建、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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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50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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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02 |
9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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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5066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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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02 |
10 |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用宝科技有限公司、黎嘉、王靓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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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96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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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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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51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邱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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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9-06-11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奕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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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8-11-15 |
3 | (2016)粤0303民初182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廖海波 彭利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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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6-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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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23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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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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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368号尹宇婷: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3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6731.21元,逾期利息1130.99元、滞纳金金额1050元、逾期费用金额1425.6元、扣款失败手续费金额140元,上述各项利息费用合计3746.59元。(上述金额均截止至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账户管理费按照合约规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手续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及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泽丽电话:0755-250382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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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1)粤0303民初223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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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3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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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369号黄萍: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3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6000元,逾期利息1514.62元、滞纳金金额900元、逾期费用金额976.67元、扣款失败手续费金额120元,上述各项利息费用合计3511.29元。(上述金额均截止至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账户管理费按照合约规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手续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及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泽丽电话:0755-250382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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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1)粤0303民初223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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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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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366号陆洁萍: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3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7190元,逾期利息1691.49元、滞纳金金额900元、逾期费用金额1721.5元、扣款失败手续费金额120元,上述各项利息费用合计4432.99元。(上述金额均截止至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账户管理费按照合约规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手续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及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泽丽电话:0755-250382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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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4 |
(2021)粤0303民初223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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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3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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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367号张东: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3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7344.76元、利息费用等合计6244.11元。(上述金额均截止至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账户管理费按照合约规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手续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及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泽丽电话:0755-250382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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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5 |
(2021)粤0303民初170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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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70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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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037号彭乃伟: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70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宣告本合同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5609.26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14463.91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145.35元(贷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此后按照年化率24%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2日10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408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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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6 |
(2020)粤0309民初198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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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86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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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986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须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白巧联系电话:0755-21051072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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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7 |
(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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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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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小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04000元。本案受理23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院印)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邬真桢联系电话:0755-2105212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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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8 |
(2020)粤0309民初215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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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54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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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退还款项91946.98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23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276元、被告承担21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院印)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邬真桢联系电话:0755-2105212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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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9 |
(2020)粤03民申9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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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9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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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914号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兰珠与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朱兰珠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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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10 |
(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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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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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2020)粤0309民初21540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不当得利104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邬真桢联系电话:0755-2105212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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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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