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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销社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32(集中办公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林贺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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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208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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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08
    2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海之利水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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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3执176号之七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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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04
    3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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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九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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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4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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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六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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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5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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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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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6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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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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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7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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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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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8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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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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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9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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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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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10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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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2执7634号之七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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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404民初1895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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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海 陈宋雄 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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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895号之二陈宋雄: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海、陈宋雄(身份证号码:44042119620710****)、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海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资金调剂合同》;二、被告陈明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调剂款人民币480,693.33元;三、被告陈明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调剂款占用费(计算方法:以调剂款人民币480,693.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清还之日止;四、被告陈明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五、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珠海市南水镇珠海大道9528号5栋2单元403房及21号单车房[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797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陈宋雄、被告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明海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宋雄、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明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0元,保全费人民币3195元,合计人民币12,445元,由被告陈明海、陈宋雄、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邓锦辉联系电话:0756-7266652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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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8
    2

    (2019)粤0404民初1895号之一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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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海 陈宋雄 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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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895号之一陈宋雄: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海、陈宋雄(身份证号码:44042119620710****)、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宋雄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珠海大道9528号5栋2单元403房及21号单车房[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797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查封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上述保全措施的金额以人民币535,000元为限。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的效力消灭。若需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须在上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邓锦辉联系电话:0756-7266652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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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3

    (2019)粤0404民初1895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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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海 陈宋雄 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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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895号陈宋雄: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海、陈宋雄(身份证号码:44042119620710****)、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895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有: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明海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资金调剂合同》;2.被告陈明海向原告返还调剂资金500000;3.被告陈明海向原告支付调剂资金占用费5000元(资金占用费以调剂费5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4、被告陈明海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陈宋雄、珠海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陈宋雄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珠海大道9528号5栋2单元403房及21号单车房享有优先受偿权;7.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梁蔓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鹏健、人民陪审员肖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平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邓锦辉联系电话:0756-7266652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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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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