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东四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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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四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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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奥新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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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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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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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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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华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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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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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翔、江门市浚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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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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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梁潇、杨冠中、佛山市奥新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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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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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翠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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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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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东莞市楹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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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楹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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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振荣、佛山市顺德区骏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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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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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佛山市顺德区骏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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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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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2民初2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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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潇 杨冠中 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奥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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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370号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梁潇、杨冠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奥新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梁潇、杨冠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63994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违利息22959.16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以货款本金163994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清偿之日为止,以本金163994元为本金,每月利率为2%计算的违约利息。四、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3800元;五、请求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项共合计190753.16元。(2021)粤2072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柳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9时3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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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 2 |
(2021)粤2072民初2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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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 杨冠中 梁潇 佛山市奥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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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370号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梁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奥新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梁潇、杨冠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四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63994元。二、四被告连带支付违约利息22959.16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以货款本金163994元为基数,按月息2%就算的利息)。三、四被告连带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清偿为止,以163994为本金,每月利率为2%计算的违约利息。四、四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3800元。五、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项共合计:190753.16元(2021)粤2072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安壳儿电器有限公司、梁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0时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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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 3 |
(2021)粤2072民初20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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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顺德区容桂万里达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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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006号顺德区容桂万里达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圃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德区容桂万里达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5476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顺德区容桂万里达电器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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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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