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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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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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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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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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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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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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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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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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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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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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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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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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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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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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56号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213315元和违约金(以221331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6.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523507262018-11-0216:13:06:121(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被告,公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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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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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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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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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56号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款本金2213315元和支付利息(利息以22133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3、判令被告二、三对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522406462018-07-1715:21:06:986(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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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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