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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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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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4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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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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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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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4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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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ZZZ201711W24的《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二、被告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132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利息人民币1510.08元,及2019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85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2747.56元;4、被告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5、驳回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人民币3074元,由被告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于支付上述第二、三、四项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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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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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4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网之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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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24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云南大志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DZZZ201711W24)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11465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第一笔以1585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为2747.56元;第二笔以1146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2月28晶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现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止的违约金为15287.47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上二至四项共计138691.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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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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