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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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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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叶青 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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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叶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叶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被告陈叶青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25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258.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叶青对被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原告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叶青负担3220元(该款原告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东浩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叶青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菲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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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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