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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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3222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10月08日22时34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杭州茂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08日07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文一路翠苑东四区北侧杭政储出【2017】21号地块项目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因工艺需要,混凝土需一次浇筑完成,施工延续到22时以后。现场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6.4dBA,超出标准1.4dBA。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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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34647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10月24日22时26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杭州茂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07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文一路杭政储出【2017】21号地块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因工艺需要,混凝土需一次浇筑完成,施工延续至2018年10月24日22时以后。现场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泵车,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7.3dBA,超出标准2.3dBA。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10月0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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