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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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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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郑玉兰 张成文 邹南英 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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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453846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71721.435元(按照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具体计算:以人民币3615668.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20656.23元;以人民币3646924.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21510.24元;以人民币3656945.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19286.22元,以人民币3618927.2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10268.7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位于新田县龙泉路南面福海路东侧101及102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处置出质股权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和被告六对被告一的第一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880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上述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6698186.9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14时30分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39432021-08-1917:03:20: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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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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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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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郑玉兰 张成文 邹南英 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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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453846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71721.435元(按照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具体计算:以人民币3615668.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20656.23元;以人民币3646924.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21510.24元;以人民币3656945.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19286.22元,以人民币3618927.2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10268.7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位于新田县龙泉路南面福海路东侧101及102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处置出质股权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和被告六对被告一的第一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880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上述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6698186.9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14时30分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16792021-08-1716:38:05: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18710号广州风行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广食(广东)食品有限公司、郑玉兰、邹南英、张成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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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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