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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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鸿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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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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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执88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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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2 |
肖伟、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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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民申2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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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4 |
3 |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健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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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03执69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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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1 |
4 |
刘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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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82执恢19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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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3-30 |
5 |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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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民初42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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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4-13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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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执79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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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19-12-19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鲁山华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鲁山县天宏冶金辅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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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7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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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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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鲁山县天宏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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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7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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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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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鲁山县天宏冶金辅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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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7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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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7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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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执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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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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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武琰冈 郭老常 被告-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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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4-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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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402执884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2 | (2017)豫0402执443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9 | 详情 |
3 | (2016)豫0402执699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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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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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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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告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914104236935318822)、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91410423742532858K)、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914104237167748021)、邢春耀(410423195801268011)、李秀云(410423195810108044)、孙艳(410423196812080086)、黄林生(410423197505154510)、袁海中(410423196906203593)、刘义(410423196006290011)、王贤(410423196106140029)、曹艳红(41042319661023004X)、张泉生(410423196512150230)、李书利(410423196210180047)、刘鸿昌(410423196305177350)、杨亚中(410423196204270038)、张侠萍(410423196905110061)、李笑涵(410423197907150133)、高磊媛(640202198401100061)、石欣(410423196603290095)、张新红(410423196812300085)、肖伟(41042319640419667X)、徐晓红(410423196709248047)、李健伟(410423195005059032)、石玉梅(410423195105150028)、高国强(410423196112040016):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担保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338937.82元,并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照代偿金额的1.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担保费7万元,并从拖欠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邢春耀、李秀云、孙艳、黄林生、刘便利、黄海中、刘义、王贤、曹艳红、陈泉生、李书利、刘鸿昌、杨亚中、张侠萍、李笑涵、高磊媛、石欣、张新红、肖伟、徐晓红、李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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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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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执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顶山市路平工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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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路平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李笑涵、髙磊媛、李健伟、石玉梅、邢春耀、刘义、肖伟、曹艳红、魏永军、王伯彤、司国力、张红利、张基伟、蒋星红:本院执行的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411执3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411执33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报告财产令送达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19-04-10上传日期:2019-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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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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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再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姚鑫娜 李健伟 石欣 肖伟 刘鸿昌 孙艳 刘义 杨亚中 张洪玲 邢春耀 李笑涵 曹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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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姚鑫娜、李健伟、石欣、肖伟、刘鸿昌、孙艳、刘义、杨亚中、张洪玲、邢春耀、李笑涵、曹艳红: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再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3-04上传日期:2019-0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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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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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顶山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李健伟 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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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李健伟、石欣、肖伟、刘鸿昌、孙艳、刘义、杨亚中、张洪玲、邢春耀、李笑涵、曹艳红、姚鑫娜: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31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31刊登日期:2018-07-19上传日期:2018-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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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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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路平工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张乐乐 程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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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路平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张乐乐、程丹丹、石欣、张新红、孙艳、徐晓红、李笑涵、高磊媛、曹艳红、刘义、肖伟、邢春耀: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18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6-08上传日期:2018-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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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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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崔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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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崔建阳、安丽、王建霞、崔娟娟、王耀鹏、崔雯雯、刘宇、肖伟、徐晓红、刘义、邢春耀、曹艳红、刘鸿昌、李书利、杨亚中、安道志: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18年6月25日下午3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4-11上传日期:2018-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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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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