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长经 食药监食行罚〔2016〕028号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当事人: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地址(住址):浦东路1345号邮编:13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220108000033574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104********33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曼力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8186683637违法事实:2016年6月28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管人员对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采购的猪肉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监管人员对该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8月24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管人员再次对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采购的猪肉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监管人员现场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3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管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采购的猪肉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经营者登记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经开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章)2016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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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详情 |
| 2 | 长经食药监食行罚(2016)028号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该单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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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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