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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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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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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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8-20 |
2 |
肖岸林、黄友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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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533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肖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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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2-23 |
3 |
肖岸林、黄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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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533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肖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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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2-23 |
4 |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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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特110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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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7-15 |
5 |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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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1081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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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20-11-10 |
6 |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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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3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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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10-08 |
7 |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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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4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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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9-01-03 |
8 |
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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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99号 | - |
当事人-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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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7 | 2019-12-13 |
9 |
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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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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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7-12-27 |
10 |
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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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1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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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17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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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2456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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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刘东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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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456号《限制消费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05-15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2456号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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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2 |
(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之三公告送达上诉状、证据副本(陈正阳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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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黄友粮 被告- 肖岸林 张永红 陈正阳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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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之三陈正阳(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黄友粮诉被告肖岸林、张永红、陈正阳、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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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
3 |
(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陈正阳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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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黄建 被告- 肖岸林 张永红 陈正阳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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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之三陈正阳(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诉被告肖岸林、张永红、陈正阳、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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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
4 |
(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陈正阳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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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黄友粮 被告- 肖岸林 张永红 陈正阳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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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之二陈正阳(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黄友粮诉被告肖岸林、张永红、陈正阳、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肖岸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友粮赔偿27764.72元。二、限被告陈正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友粮赔偿13882.36元。三、驳回原告黄友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友粮负担1192元,由被告肖岸林负担635元,由被告陈正阳负担317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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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
5 |
(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陈正阳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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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黄建 被告- 肖岸林 张永红 陈正阳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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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之二陈正阳(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诉被告肖岸林、张永红、陈正阳、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9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肖岸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建赔偿149238.54元。二、限被告陈正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建赔偿49746.18元。三、驳回原告黄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2元,由原告黄建负担1619元,由被告肖岸林负担2927元,由被告陈正阳负担976元。受理费5522元,原告已向本院申请缓交并获批准,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原、被告应将各自负担的诉讼费迳付本院。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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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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