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汽车运输

    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庆南路44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公路罚[2020]03(41)11952号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A863/浙B9L8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2月14日06时53分车号为浙B0A863/浙B9L83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5+2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3720千克,超限147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19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476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20-10-15 详情
    2 余公路罚[2020]03(41)11953号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A863/浙B9L8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28日03时19分车号为浙B0A863/浙B9L83挂的车辆行驶在S318甬梁线K27+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3180千克,超限141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19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329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20-10-15 详情
    3 余公路罚[2019]03(41)12261号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2019年11月07日,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A700在X228330281东环线0K+6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7月08日01时48分车号为浙B5A700的车辆行驶在X228330281东环线0K+6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1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710千克,超限67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2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11-07 详情
    4 北公路罚[2019]03(41)10862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0月28日,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A700/浙B1E01挂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仓库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15日18时56分车号为浙B5A700/浙B1E01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仓库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440千克,超限64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10-28 详情
    5 北公路罚[2019]03(41)10865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0月28日,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A700/浙B1E01挂在X023江南公路0K+6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01日05时14分车号为浙B5A700/浙B1E01挂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660千克,超限26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10-28 详情
    6 北公路罚[2019]03(41)10864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0月28日,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A700/浙B1E01挂在X814沿海中线38K+850M奉化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1月23日19时44分车号为浙B5A700/浙B1E01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沿海中线38K+850M奉化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6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10-28 详情
    7 北公路罚[2019]03(41)10863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0月28日,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A700/浙B1E01挂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仓库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05日21时39分车号为浙B5A700/浙B1E01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仓库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660千克,超限26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10-28 详情
    8 仑公路罚[2019]03(41)12586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5A700/浙B1E01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7月15日18时56分车号为浙B5A700/浙B1E01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440千克,超限64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5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10-25 详情
    9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841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A863/浙B9L83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6日22时4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常台高速王江泾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0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9.0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 展开
    2019-09-29 详情
    10 镇公路罚[2019]03(41)11221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9月25日,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7821/浙B5502挂在C128330281古路头-乍山K11+2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6月30日05时39分车号为浙B97821/浙B5502挂的车辆行驶在C128330281古路头-乍山K11+2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9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2910千克,超限139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2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9-09-2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