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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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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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47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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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28 |
2 |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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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执15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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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4-02 | 2020-07-23 |
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智冠生物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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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405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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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6-28 |
4 |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卢慧莉、深圳智冠生物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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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终653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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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8-12 |
5 |
深圳市闻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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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5448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闻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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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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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慧莉、吴凤珍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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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3845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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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6-29 |
7 |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卢慧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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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52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卢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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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20-01-03 |
8 |
占一淳与卢慧莉、陈永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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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48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占一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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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3-26 |
9 |
深圳市盈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慧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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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663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盈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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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20-01-03 |
10 |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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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92民初468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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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18-08-20 | 2020-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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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298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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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986号 | -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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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86号卢慧莉、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凤珍、卢慧莉、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12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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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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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3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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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3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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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383号之一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卢慧莉: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3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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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1)粤03民终30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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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0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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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037号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欧惠玲、吴凤珍: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欧惠玲、吴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303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30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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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4 |
(2021)粤03民终30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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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0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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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037号欧惠玲:上诉人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欧惠玲、吴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303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由王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卫峰、审判员范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4月07日14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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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5 |
(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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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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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欧惠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惠玲、吴凤珍、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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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6 |
(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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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惠玲 吴凤珍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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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欧惠玲: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惠玲、吴凤珍、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1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50802元、借期内利息3046.22元,并支付罚息、复利(其中,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的罚息为179161.36元,此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2508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按日计收;复利以欠付的借期内利息3046.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按日计收,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欧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如被告欧惠玲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欧惠玲质押的其名下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732065股股份(证券代码831823,质押登记编号312000003012)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份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欧惠玲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欧惠玲继续清偿;四、如被告欧惠玲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吴凤珍质押的其名下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900000股股份(证券代码831823,质押登记编号312000003011)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份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吴凤珍所有,吴凤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惠玲追偿;五、被告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欧惠玲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惠玲追偿;六、驳回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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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7 |
(2020)粤03执13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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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3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闻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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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324号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闻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61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3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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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8 |
(2019)粤0305民初20122-201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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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22-20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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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22-20123号欧慧玲、卢慧莉、吴凤珍、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慧玲、卢慧莉、吴凤珍、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0122-20123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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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9 |
(2019)粤0305执50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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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0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占一淳 被告-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卢慧莉 欧惠玲 黄振鹏 陈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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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5058号卢慧莉、陈永强、欧惠玲、黄振鹏、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占一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13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50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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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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