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红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执441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8 |
2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2925号 | 继承纠纷 |
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5 |
3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26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9 |
4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13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07 |
5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清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13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6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16 |
7 |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执恢2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0 |
8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15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3 |
9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15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9 |
10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远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执1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浙0206民初448号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206民初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林忠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206民初448号吴林忠(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1****23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利息、复利2643.84元,合计本息102643.8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2-03-10 |
2 |
(2022)浙0206民初448号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206民初448号吴林忠(公民身份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林忠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206民初448号吴林忠(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1****23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利息、复利2643.84元,合计本息102643.8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2-03-10 |
3 |
(2021)浙0206民初4384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43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葛兴波 收起
...
展开
|
葛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1****003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兴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97381.93元,并支付罚息(暂算至2021年9月14日为9302.02元,其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计1157元,由被告葛兴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16 |
4 |
(2021)浙0206民初4381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4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文 收起
...
展开
|
姜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547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9月13日为2324.21元,其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7元,由被告姜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16 |
5 |
(2021)浙0206民初4725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4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泽军 收起
...
展开
|
刘泽军(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3****60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0000元,至2021年4月20日欠息3183.45元,其后的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6 |
(2021)浙0206民初4726号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平华 收起
...
展开
|
何平华(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2****15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0000元,至2021年4月20日欠息3135.66元,其后的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7 |
(2021)浙0206民初4384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43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葛兴波 收起
...
展开
|
葛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1****003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7381.93元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329.56元,合计本息100711.4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30 |
8 |
(2021)浙0206民初4381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4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文 收起
...
展开
|
姜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547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49.05元,合计本息17349.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30 |
9 |
(2021)浙0206民初864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辅平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864号张辅平(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3****25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辅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9938.95元,并支付罚息(暂算至2021年5月6日为1017.63元,其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4.50元,减半收取计287.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7.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25元,由被告张辅平负担93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5-17 |
10 |
(2021)浙0206民初864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辅平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864号张辅平(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3****25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辅平归还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38.95元及截至2020年1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04元,合计本息30442.9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2-0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