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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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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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财保10号 | - |
申请人-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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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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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卢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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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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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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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林与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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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24民初20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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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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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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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7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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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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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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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7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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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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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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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民初27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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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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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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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民初27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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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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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原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本磷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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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5执恢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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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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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玉溪紫隆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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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178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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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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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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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民申1641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云南凯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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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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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5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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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发贵 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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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568号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余发贵: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人民币182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按照月利率1.5%支付以18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余发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3元,由被告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余发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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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1)云0102民初15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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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发贵 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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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568号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余发贵: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604000元,资金占用费¥216000元。共计182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一18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承担以上欠款自2018年1月1日起知己付清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10月8日的利息955395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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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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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580、14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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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被告- 卢方平 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 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 钟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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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580、14584号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卢方平、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钟雅霞: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2020)云0111民初14580号案件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35,397.5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735,397.50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卢方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6.00元,由被告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被告卢方平共同负担11,000.00元,由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负担1046.00元。(2020)云0111民初14584号案件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881,223.79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2,881,223.79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钟雅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9.00元,由被告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被告钟雅霞共同负担30,000.00元,由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负担26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后次日起15日内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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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2020)云0111民初14580、14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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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被告- 卢方平 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 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 钟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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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580、14584号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卢方平、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钟雅霞: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2020)云0111民初14580号案件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35,397.5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735,397.50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卢方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6.00元,由被告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被告卢方平共同负担11,000.00元,由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负担1046.00元。(2020)云0111民初14584号案件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881,223.79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2,881,223.79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钟雅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9.00元,由被告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被告钟雅霞共同负担30,000.00元,由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负担26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后次日起15日内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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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5 |
(2020)云0111民初14580、14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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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被告- 卢方平 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 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 钟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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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580、14584号昆明聚凯塑业有限公司、卢方平、茂名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钟雅霞: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邮寄地址送达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14: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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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6 |
(2017)云0102民初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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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 被告- 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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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37号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与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92560.51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5元,由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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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7 |
(2017)云0102民初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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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 被告- 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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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37号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诉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我方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592560.51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29304.87元(违约金以货物626.174吨,按每天每吨3元,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共335天);合计:人民币贰佰贰拾贰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叁角捌分(¥2221865.38元);2、判令被告向我方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货物626.174吨为标准,按每天每吨3元计算);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我方律师费555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昆明市环城西路565号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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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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