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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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吴秀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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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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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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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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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6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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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12-1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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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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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潘志濠 吴秀林 陈美华 李伟超 黄长禧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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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计收复利的判决;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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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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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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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潘志濠 吴秀林 陈美华 李伟超 黄长禧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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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4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一)本金250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利息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付;罚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10.8%计收复利;(二)本金49200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计付;罚息: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9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10.8%计收复利];二、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里江工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64000.82平方米,土地证号:佛高国用(2013)第070032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885604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李伟超、陈美华、吴秀林、潘志濠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被告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李伟超、陈美华、吴秀林、潘志濠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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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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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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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潘志濠 吴秀林 陈美华 李伟超 黄长禧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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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迅速偿还欠原告的贷款借款本金49450000元及利息1836051.59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给原告),本息共计51286051.5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明抵2013002801号的抵押财产清单]在本金885604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李伟超、陈美华、吴秀林、潘志濠对上述债务在本金4945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二、应诉通知书内容: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发送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2、你方应当在收到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其他当事人人数(+1)向本院提交答辩状。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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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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