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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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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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422民初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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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25 |
2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江西省熙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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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执31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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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1 |
3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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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828民初16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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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25 |
4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普洱详德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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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828民初16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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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9 |
5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赣州科略产业园区运营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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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执2417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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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0-31 |
6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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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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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20 |
7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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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执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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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27 |
8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蒙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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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执恢8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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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02 |
9 |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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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7民初14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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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04 |
10 |
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米友拉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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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4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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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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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0211民初13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泰瑞合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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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9-11-21 |
2 | (2019)鲁0211民初13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泰瑞合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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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9-11-21 |
3 | (2017)赣0192民初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杜胜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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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4 | (2017)赣0192民初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杜胜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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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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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7-12-28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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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7-12-28 |
7 | (2017)赣0192民初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筑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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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4 |
8 | (2017)赣0192民初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筑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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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4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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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7-08-27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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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7-08-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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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君标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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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君标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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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你及江西君标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重浪联系电话:0791-83859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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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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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诚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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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诚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赣0192民初829号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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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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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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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92执68号被执行人须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送达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997号联系电话:0791-83859677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陈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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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强国职务侵占罪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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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执恢88号 | 职务侵占罪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蒙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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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强国: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你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2018)赣019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92执恢88号被执行人须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送达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997号联系电话:0791-83859368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李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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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5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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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执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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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赣0192执326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0二0年七月三日电话:0791-83859382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孙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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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6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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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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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欠款18852元及违约金3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喻伍件联系电话:0791-838582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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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7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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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王万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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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案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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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8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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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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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昆明寅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997号联系电话:0791-83858258联系人:喻伍件法官邮政编码:330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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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9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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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民初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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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货款730000元;二、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违约金1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元,由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承办法官沈张茂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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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10 |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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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民初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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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联系人:沈张茂联系电话0791-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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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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