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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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东与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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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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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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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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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破申2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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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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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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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执恢9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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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9-03 |
4 |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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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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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1-05 00:00:00 | 2018-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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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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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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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9-12 | 2018-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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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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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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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09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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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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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10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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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12-06 | 2016-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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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04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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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04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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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0435号之一胡小东、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8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04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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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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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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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韩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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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378.75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韩旺松对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保全费1692.45元,合计410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1.45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负担3680元,原告已预交的36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80元,据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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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3 |
(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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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韩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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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保全相关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8日10时30分在龙岗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廖方媛电话:0755-2828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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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4 |
(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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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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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保全相关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8日10时30分在龙岗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廖方媛电话:0755-2828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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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5 |
(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公告送达(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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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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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因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17日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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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6 |
上诉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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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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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27号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32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10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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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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