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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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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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9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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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2-13 | 2017-01-09 |
2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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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9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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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2-13 | 2016-12-13 |
3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友来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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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9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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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7-01-08 |
4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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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8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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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1-02 | 2017-01-09 |
5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洪官迪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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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8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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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1-02 | 2017-01-08 |
6 |
吴珊娟与朱贤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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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12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吴珊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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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16-10-20 | 2016-10-20 |
7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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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7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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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7-01-09 |
8 |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洪官迪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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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保7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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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7-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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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官迪、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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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6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洪官迪 林国增 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小领 王友来 洪明保 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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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601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公告的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官迪、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更正公告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官迪归还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2016年9月4日)、罚息(自2016年9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清日止),赔偿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用15354.80元;上述款项被告洪官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官迪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官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4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257元,由被告洪官迪、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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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2 |
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领、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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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6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冬领 林国增 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小领 王友来 洪明保 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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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601号林国增(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2****0154)、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友来(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49****4231)、、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领、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冬领归还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罚息(自2016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清日止),赔偿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用25745.20元;上述款项被告陈冬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冬领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冬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2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554元,由被告陈冬领、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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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
3 |
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领、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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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6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冬领 林国增 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小领 王友来 洪明保 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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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622号陈冬领(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3****4728)、林国增(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2****0154)、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友来(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49****4231)、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领、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冬领归还原告浙江甬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罚息(自2016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清日止),赔偿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用25745.20元;上述款项被告陈冬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冬领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冬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2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554元,由被告陈冬领、林国增、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小领、王友来、洪明保、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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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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