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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北航路与西一号路交叉口北侧家喻五洲(F2-2-9地块)西班牙A区12幢三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张家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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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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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杨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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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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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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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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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骆桥红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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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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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月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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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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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皓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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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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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竹欣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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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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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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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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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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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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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陈荣、田露露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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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陈荣
    田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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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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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81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杜文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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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文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与被告杜文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23日解除;二、被告杜文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北四号路以东、北航路以10号地2号楼二层2-2至2-16、2跃3-1、2跃3-2号房屋返还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杜文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或房屋占用费(截至2022年1月31日为205967元,之后的租金或占用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即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年租金为120元,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年租金444888元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5元,由被告杜文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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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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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106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当事人- 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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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黄沙、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沙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本金人民币168,375.8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676.01元。2021年11月22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人民币168,375.8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35%/年计算到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021年11月22日起的复利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676.01元加上自2021年11月22日起未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35%/年计算至利息、罚息、复利清偿之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重新确定罚息利率)。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沙承担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852.59元(按照诉讼标的金额5%比例取费)。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办理安顺市西秀区西二号路以西、西十七号路以南(G2-1-6号地块)飞虹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家喻五洲)英伦C区9号楼2单元28层1号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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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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