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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秀投资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厂房A-4)自编四楼4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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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3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吴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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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12-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15执27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5执272号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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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5执2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吴春华 被告-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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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执272号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吴春华支付电梯修理费2,449元、税费104,287.57元、支付从2020年1月起至2020年7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及按每月56,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场地之日止的租金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厂房A-4)的房屋交还给申请人吴春华。案件受理费4,63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你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55537828082021-02-0316:57:54:870(2021)粤0115执272号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集团,承担,投资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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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2

    (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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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异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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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粤0115执256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经办人:关庆祥电话:83007121送达人:彭家儿电话:83007149536868202020-12-0916:58:44:102(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执行,有限公司,公告,裁定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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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3

    (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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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异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粤执异号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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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异89号立案通知书。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五日经办人:关庆祥电话:83007121送达人:彭家儿电话:83007149536374452020-11-0515:16:42:711(2020)粤0115执异89号广州玖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集团,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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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4

    (2020)粤0115民初389号之一原告吴春华与被告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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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3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吴春华 被告-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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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89号之一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5民初389号原告吴春华与被告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在诉讼中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房产庭,联系电话:83007099)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联系人:邓小春、梁凤茵电话:83007099、83007105本院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536115952020-10-1917:23:58:726(2020)粤0115民初389号之一原告吴春华与被告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送达,电话,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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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5

    (2020)粤0115民初389号原告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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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3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吴春华 被告-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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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89号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厂房A-4)自编四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ACE6A。)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主审法官:邓小春电话:83007099送达人:梁凤茵电话:83007105534510712020-07-2717:35:27:526(2020)粤0115民初389号原告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州市,开庭,依法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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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7
    6

    (2020)粤0115民初389号原告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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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3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吴春华 被告- 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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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89号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厂房A-4)自编四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ACE6A。)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快审程序告知书等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七日主审法官:邓小春电话:83007099送达人:梁凤茵电话:83007105533299712020-05-0717:20:40:893(2020)粤0115民初389号原告吴春华与广州盈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永盛粮油配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州市,依法,开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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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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