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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朴实业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005号3号楼39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董海宝与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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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执7463号之二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董海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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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4-01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敬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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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62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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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25
    3

    董海宝与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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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执7463号 -

    申请执行人-董海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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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1-04-01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谢青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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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执562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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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10-28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谢青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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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13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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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0 2020-06-10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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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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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2021-01-11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谢庭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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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13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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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4 2021-03-31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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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5民初905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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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05-14 2019-09-17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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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5民初905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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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05-14 2019-09-17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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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5民初924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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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04-29 2020-04-02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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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08 2020-06-04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敬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郑细洪 林春娇 林荣灿 吴煌钰 谢忠琴 谢青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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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65 2019-10-31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15执142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24 详情
    2 (2020)沪0113执746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0 详情
    3 (2020)沪0115执243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20 详情
    4 (2019)沪0115执2515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01 详情
    5 (2019)沪0115执1079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09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25187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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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 郑细洪 谢青香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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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187号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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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2

    (2020)粤03民终25187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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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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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187号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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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3

    (2020)粤03民终209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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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0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易斯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 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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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949号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易斯贸易有限公司、林祖银、李廉桂、李赤弟、郑细洪、谢青香、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传票。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9:30,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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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诉状公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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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郑细洪 谢青香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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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审判项一确定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利息5444183.75元及复利360097.74元(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5444183.7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八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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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5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判决送达公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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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郑细洪 谢青香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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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利息7117813.95元、复利464030.2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7117813.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利息5444183.75元、复利360097.74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5444183.7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至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细洪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细洪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谢青香对判项三确定的被告郑细洪的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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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6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开庭公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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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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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利息7117813.95元、复利464030.2元(合计7581844.15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郑细洪、谢青香对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4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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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7

    (2019)渝05民初1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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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13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郑细洪 谢青香 谢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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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5民初1371号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谢庭荣: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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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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