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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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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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5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晏淑萍 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胡桃 钟涛 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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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6367号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执5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喻永旺联系电话:0791-867830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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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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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赣0103民初6367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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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63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晏淑萍 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钟涛 胡桃 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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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赣0103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92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四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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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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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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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63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晏淑萍 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钟涛 胡桃 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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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赣0103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晏淑萍、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92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晏淑萍、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晏淑萍、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四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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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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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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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63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胡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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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赣0103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晏淑萍、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92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晏淑萍、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晏淑萍、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 邮编:330009 承办法官: 陶 然 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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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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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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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63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晏淑萍 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钟涛 胡桃 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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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晏淑萍、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涛、胡桃、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附:送达情况详见工作记录及照片。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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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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