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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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金龙与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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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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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陈念念与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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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念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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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与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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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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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费义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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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费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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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庄培育与金佩珍、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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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庄培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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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中兴达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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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兴达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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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北京中兴达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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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兴达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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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与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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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 |
申请执行人-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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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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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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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2 | (2018)闽0581民初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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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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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京0115执2286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0 | 详情 |
2 | 2013年丰执字第06059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3-07-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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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金佩珍、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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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培育 被告- 金佩珍 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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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金佩珍、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培育与被告金佩珍、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金佩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庄培育货款7032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4元,由被告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金佩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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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金佩珍、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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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培育 被告- 金佩珍 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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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金佩珍(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4327)、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8XU):本院受理原告庄培育与被告金佩珍、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6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庄培育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金佩珍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0327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被告多达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6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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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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