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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光集团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光明大厦502号房之三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8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怀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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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91民初33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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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08
    2

    惠州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与庄裕雄、陈桂芳、庄亚翠等、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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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民终4229号 -

    当事人-惠州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
    陈桂芳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庄裕雄
    庄亚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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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28
    3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炳钊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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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执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涂炳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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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6-15
    4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云、吴伟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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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511民初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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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2-02
    5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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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91民初32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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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3-22
    6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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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844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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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9-17
    7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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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91民初32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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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22
    8

    刘玲萍、罗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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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115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刘玲萍
    上诉人-罗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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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1-01-03
    9

    李生琼与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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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7民初1176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生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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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5-08
    10

    黄淑芳与石碧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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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147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黄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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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2-01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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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32 2020-09-30
    2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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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32 2020-09-30
    3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琦 张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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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60 2020-09-24
    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怀伦 刘怀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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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60 2020-09-24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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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12 2020-09-10
    6 (2017)粤0112民初12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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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7-04-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羽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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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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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4845元;二、被告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4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被告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269302021-08-2316:45:19:0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羽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电话: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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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2

    (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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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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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罗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14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每段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174.9元为本金,从欠付当月的次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期的违约金均以不超过本金174.9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全部由被告罗珍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罗珍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迳付给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附:经办人:李小伟020-83006406书记员:王汝欣020-83006587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539309592021-05-1914:06:01:437(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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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3

    (2021)粤0112民初9337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娟、郭思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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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93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爱娟 郭思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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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337号罗爱娟、郭思延: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娟、郭思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29.6元)及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5273.5元);以上各项合计费用为15303.1元(暂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答辩期间、举证期间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0时15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44852021-05-0715:02:57:956(2021)粤0112民初9337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娟、郭思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物业,被告,原告,服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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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4

    (2021)粤0112民初9336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玉、梁铭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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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9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玉 梁铭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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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336号李美玉、梁铭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玉、梁铭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034.5元)及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6236元);以上各项合计费用为18270.5元(暂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答辩期间、举证期间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0时15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44862021-05-0715:03:01:122(2021)粤0112民初9336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玉、梁铭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物业,被告,原告,服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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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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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3686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陈德 被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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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德与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3686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一庭601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770416)。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13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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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6

    (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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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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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罗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45.4元)及其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263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水费616.12元、污水处理费278.9元及其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水费、污水处理费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的次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320.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西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经办人:李小伟(83006406)书记员:王汝欣(83006587)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7447352021-01-0717:27:09:292(2020)粤0112民初10843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物业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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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7

    (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羽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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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张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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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0484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或退款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为10065.12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700832020-09-1721:44:38:583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3940号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羽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广州稻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电话:83006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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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8

    (2020)粤0112民初2613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晶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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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26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晶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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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2613号许晶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晶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晶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020.67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水费23.8元、污水处理费11.4元;二、驳回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6元,被告丘远彬负担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534725662020-08-1117:49:26:477(2020)粤0112民初2613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晶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原告,被告,物业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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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4
    9

    (2020)粤0606民初19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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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9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涂炳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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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炳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炳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炳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34.05元、公摊电费70.3元及违约金(其中: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为1100.4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2804.3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涂炳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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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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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9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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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9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炳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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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炳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炳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炳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34.05元、公摊电费70.3元及违约金(其中: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为1100.4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2804.3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炳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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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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