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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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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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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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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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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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32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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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322号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1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至2013年1月14日的借期内利息51518.9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1‰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665元,由被告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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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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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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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32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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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3322号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6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杭州湾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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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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