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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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志英与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庆炳、兴国县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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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8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肖志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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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24 |
2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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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执355号之三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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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2-16 |
3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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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执355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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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12-16 |
4 |
江西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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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26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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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0-21 |
5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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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执355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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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20-12-16 |
6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国城投公司)、李兆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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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执复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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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7-29 |
7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兴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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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执178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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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9-04-04 | 2019-04-29 |
8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兆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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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执异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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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8-27 |
9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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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执178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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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9-03-29 |
10 |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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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执35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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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0-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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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张志福诉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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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25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志福 被告-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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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32民初2555号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福诉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3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计人民币60246.8元支付给原告张志福;二、被告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志福工程款计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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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2 |
原告张志福诉与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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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25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志福 被告- 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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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32民初2555号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福诉你与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兴国法院民一团队联系电话:0797-53237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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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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