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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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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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2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群达 被告- 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毛建耀 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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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耀、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石群达诉被告毛建耀、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毛建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石群达工程款3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群达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74元、减半收取4787元,由被告毛建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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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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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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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2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群达 被告- 毛建耀 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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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耀、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石群达诉被告毛建耀、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毛建耀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51万元及利息67371.71元(以51万元为本金,以4.75%年利率,从2017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51万元为本金,以3.85%为年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止,实际计至返还本息之日止),被告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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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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