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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乐汽车

    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8号凤凰山西侧2幢3层3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齐勇挺与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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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齐勇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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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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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齐勇挺 被告- 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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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齐勇挺与被告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勇挺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1元,由齐勇挺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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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2

    (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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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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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齐勇挺与被告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勇挺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1元,由齐勇挺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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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3

    (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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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齐勇挺 被告- 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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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齐勇挺与被告深圳市东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吉高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39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以实际付清之日为准),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9日10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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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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