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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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吴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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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汇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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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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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闽02执233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2 | (2020)闽02执1008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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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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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3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 吴勇 张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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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张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瑞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对(2021)浙010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逾期利息部分重新认定,并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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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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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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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3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 吴勇 张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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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张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张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757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瑞、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额1亿元内对被告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84元,由被告吴勇、厦门盛元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瑞、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款项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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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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