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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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强与被执行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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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266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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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27 |
2 |
江苏公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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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03民初335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江苏公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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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15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陈鹏、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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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4民初58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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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28 |
4 |
原告毛慧文与被告孙朝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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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4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慧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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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0-29 |
5 |
原告江苏公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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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100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公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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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3-18 |
6 |
蔡强与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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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2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蔡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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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9-01 |
7 |
原告蔡强与被告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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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2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蔡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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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3-18 |
8 |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周宁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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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4民初8744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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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1-13 |
9 |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孙鸿宝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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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4民初8745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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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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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海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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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3执异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海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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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6-11 | 2018-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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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毛慧文诉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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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4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毛慧文 被告- 孙朝珺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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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497号孙朝珺:一、本院对原告毛慧文与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朝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侨谊路2号地下车库268号车位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朝珺承担;二、被告孙朝珺在办理完毕上述车位不动产权登记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毛慧文办理上述车位产权过户手续,将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侨谊路2号地下车库268号车位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原告毛慧文,办理变更登记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毛慧文承担;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原告毛慧文与被告孙朝珺办理上述车位产权过户手续时予以协助;三、被告孙朝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毛慧文违约金8000元;四、驳回原告毛慧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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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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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洋诉被告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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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7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孙洋 当事人- 南京安丰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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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洋诉被告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日期:2020-07-0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784号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孙洋与被告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78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孙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孙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承办法官:王芹联系电话:025-837687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毛慧文诉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张世强诉被告南京安丰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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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3 |
原告雍小青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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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0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雍小青 当事人- 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盘古基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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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小青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7-0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003号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雍小青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雍小青经济补偿金15495元;二、驳回原告雍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承办法官:鄢志文联系电话:025-8376864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刘玉兵诉被告孙东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毛慧文诉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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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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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慧文诉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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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49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毛慧文 当事人- 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 孙朝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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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慧文诉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7-0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497号孙朝珺:一、本院对原告毛慧文与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朝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侨谊路2号地下车库268号车位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朝珺承担;二、被告孙朝珺在办理完毕上述车位不动产权登记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毛慧文办理上述车位产权过户手续,将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侨谊路2号地下车库268号车位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原告毛慧文,办理变更登记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毛慧文承担;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原告毛慧文与被告孙朝珺办理上述车位产权过户手续时予以协助;三、被告孙朝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毛慧文违约金8000元;四、驳回原告毛慧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雍小青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孙洋诉被告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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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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