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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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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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特216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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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8-27 |
2 |
唐志杰、云南金浔电子商务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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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1执34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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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23 |
3 |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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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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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7-27 |
4 |
赵群、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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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异1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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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20-09-23 |
5 |
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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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民终601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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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7-01 |
6 |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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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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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9-04-22 |
7 |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张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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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特17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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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06-12 |
8 |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唐志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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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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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赵群、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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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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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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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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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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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28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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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87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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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873号李继兵: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2873号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依法判决被告李继兵立即返还应退给原告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20000(贰拾贰万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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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2 |
(2020)云0102民初28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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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87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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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873号李继兵: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2873号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依法判决被告李继兵立即返还应退给原告云南金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20000(贰拾贰万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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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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