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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纶纺织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富丰商城B(2)407-4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2016-7627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谢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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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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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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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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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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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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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李世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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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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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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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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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世贤、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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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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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豪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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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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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豪锋服饰有限公司、曾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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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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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三木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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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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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福建省晋江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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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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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闽0581民初30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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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09
    2 (2017)闽0581民初3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世贤 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施养城 郭善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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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G37 2018-07-05
    3 (2017)闽0581民初3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世贤 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施养城 郭善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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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狮市人民法院 G9G12中缝 2017-12-07
    4 (2016)闽0581民初1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王阳汉 吴丽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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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09-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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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15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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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身份证号3604291963****031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628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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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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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15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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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身份证号:3604291963****031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885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该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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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3

    [裁判文书]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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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30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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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7690H)、刘锦(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63****031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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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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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30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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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7690H)、刘锦(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30917031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威贸易有限公司、刘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885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该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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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8
    5

    [裁判文书]谢永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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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民终3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福建省晋江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谢永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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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3980号谢永安: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398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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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8
    6

    [裁判文书]王阳汉、吴丽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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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1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王阳汉 吴丽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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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阳汉(身份号码:3590021981****1211)、吴丽煌(身份号码:3505221960****508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汉、吴丽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阳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3518.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35元,由被告王阳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邱国旭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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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8
    7

    [公示催告]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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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催2号 -

    当事人- 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思凯纺织品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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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1民催2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7638149,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思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581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康志强,电话:88617157书记员:张淑惠,电话:886171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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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2
    8

    [公示催告]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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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催2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思凯纺织品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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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1民催2号申请人唐山市金航海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该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7638149,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思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承办法官:康志强书记员:张淑惠电话:886171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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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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