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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石金银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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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9084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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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10-12
    2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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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4号之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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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10-10
    3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炜仁、徐骋、徐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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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20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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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5-13
    4

    39958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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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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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2-24
    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与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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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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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4-08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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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6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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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1-28
    7

    徐坚与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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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辖终26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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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0-10-15 2020-10-27
    8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乾珠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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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10580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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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7-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19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4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1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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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徐坚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徐骋 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 张炜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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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94号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张炜仁、徐骋: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张炜仁、徐坚、徐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5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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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0
    2

    送达裁判文书——徐骋,张炜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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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107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徐坚 徐骋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张炜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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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10750号徐骋,张炜仁:本院受理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徐坚、张炜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0)沪0118民初10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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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3

    (2021)粤0307执1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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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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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94号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张炜仁、徐坚、徐骋: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058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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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4

    (2021)粤0304民初72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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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72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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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219号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86385.5元、罚息122807.2元(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78638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2.57元(原告已预交),因审理中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12891.93元,由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262.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891.93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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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5

    (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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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徐骋 张炜仁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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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张炜仁、徐骋、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徐骋、张炜仁、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0116.06元、计至2020年6月4日利息16812.95元、罚息3984.86元;并以410116.0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二、被告徐骋、张炜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9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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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7
    6

    (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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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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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张炜仁、徐骋、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徐骋、张炜仁、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0116.06元、计至2020年6月4日利息16812.95元、罚息3984.86元;并以410116.0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二、被告徐骋、张炜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9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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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7
    7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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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 被告- 邓晓玲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徐坚 张炜仁 徐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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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徐聘、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诉被告徐聘、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各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聘、张炜仁、邓晓玲、徐坚名下价值1273619.1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如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张炜仁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实施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7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元,实施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7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徐坚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实施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7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徐聘名下位于横岗镇六约村振业城四、五期5-11栋110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6000508012】,实施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到期日为2023年10月27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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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8

    (2021)粤0304民初72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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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72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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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7219号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258128.23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罚息15490.88元,暂共计1273619.11元(前述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实际应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调整方式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对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共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16时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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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9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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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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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之一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骋、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2.5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50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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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10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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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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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62号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聘、张炜仁、邓晓玲、徐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58128.23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罚息15490.88元,暂共计1273619.11元(前述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实际应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调整方式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徐聘、张炜仁、邓晓玲、徐坚对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徐聘、张炜仁、邓晓玲、徐坚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由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指定,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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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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