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安徽继胜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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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继胜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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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深圳市同聚富电子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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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同聚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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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江门市开源电子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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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开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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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陈孝忠、黄奕涛等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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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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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深圳市用芯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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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用芯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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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深圳市森鑫纸品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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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森鑫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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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东莞冠宜电子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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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东莞冠宜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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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东莞冠宜电子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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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冠宜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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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深圳市汇和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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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和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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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东莞市丽日科技有限公司、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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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丽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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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306民初2513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毛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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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9-01-27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2)粤1971执3050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2 | 详情 |
| 2 | (2021)粤1973执16564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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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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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之一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5427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42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倍标准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6月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2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1627.8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627.84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28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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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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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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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之一 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5427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42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倍标准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6月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2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1627.8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627.84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28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富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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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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