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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源

    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西区金穗路10号金叶广场三区12幢4、6、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8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9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树春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新新商行、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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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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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13
    2

    简剑影与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追鲜商业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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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41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简剑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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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8-06
    3

    中山市丰耀商业有限公司与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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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丰耀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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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6-22
    4

    熊桐发与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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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4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熊桐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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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11
    5

    刘树春与中山市怡发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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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刘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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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5-13
    6

    刘树春、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丽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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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树春
    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4-13
    7

    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鑫泰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民终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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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3-31
    8

    中山市板芙镇顺康床上用品店与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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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30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板芙镇顺康床上用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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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24
    9

    庞国连、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1执1406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庞国连
    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9
    10

    中山市嘉祺食品有限公司、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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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执1679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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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2071执5842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2 详情
    2 (2021)粤2071执2461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7 详情
    3 (2021)鄂0104执826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05 详情
    4 (2021)粤2071执1838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7 详情
    5 (2021)粤2071执1687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5 详情
    6 (2021)粤2071执273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7 (2021)粤2071执171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5 详情
    8 (2020)粤2071执17996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20 详情
    9 (2020)粤2071执17560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2 详情
    10 (2020)粤2071执17330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9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62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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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62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洲支行 被告- 陈美香 广东仁天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刘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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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洲支行诉刘树春、陈美香、广东仁天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开联,李文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洲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89724.08元、罚息4185.54元,复利25.22元,本息合计10293934.84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刘树春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沙朗村金叶广场26街6排10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55626号】和刘树春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沙朗村金叶广场26街6排1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54604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被告刘树春、陈美香、广东仁天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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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2

    (2021)粤2071执保194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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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1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刘树春 广东仁天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美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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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洲支行诉被申请人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树春、陈美香、广东仁天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6284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94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春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树春、名下价值相当于10293934.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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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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