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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震古烁今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二路11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7栋B座1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谭定雄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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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8165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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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3-25 2020-05-26
    2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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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8166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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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9-11 2020-10-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91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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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18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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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181号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你与上诉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原审被告谭定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9181号民事裁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承担(已预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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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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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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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汪炼与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涤除原告汪炼作为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二、驳回原告汪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汪炼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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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3

    (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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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 汪炼 被告-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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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炼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1346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30分在龙岗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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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4

    (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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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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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2371.76元、专项维修资金2398.95元,合计64770.71元;二、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份水费248元、用水管理费74元,合计322元;三、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月起,以当月发生的费用64770.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次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17元,由被告负担721.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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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5

    (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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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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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3813.4元;二、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当月拖欠金额117937.8元为基数,从每月应付租金的次日起即2020年2月11日、3月11日、4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56.44元,由被告负担2453.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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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6

    (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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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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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2371.76元、专项维修资金2398.95元,合计64770.71元;二、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份水费248元、用水管理费74元,合计322元;三、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月起,以当月发生的费用64770.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次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17元,由被告负担721.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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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7

    (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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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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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3813.4元;二、被告深圳震古烁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当月拖欠金额117937.8元为基数,从每月应付租金的次日起即2020年2月11日、3月11日、4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56.44元,由被告负担2453.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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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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